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王若盈
被 告 曾農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其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