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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左國賢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現居住於新北市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惟查,本件交通事故地點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乏所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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