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1473,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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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473號
原 告 鍾靜儀
被 告 楊千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因利用自動櫃員機進行存款時,所輸入之金融帳戶帳號有誤,致將存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儲存至被告楊千瑢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請本件訴訟,並請求返還13,000元等語。

而查,被告籍設新竹縣關西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原告亦具狀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見本院桃小字卷第17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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