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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林白隽
訴訟代理人 林宗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凱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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