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1814,2021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18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邱慶琳
被 告 劉餘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一 38,485元 19.71% 自94年12月30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 15%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 58,627元 20% 自94年12月21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 15%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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