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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1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詹俊宏
被 告 林莉娟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王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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