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2202,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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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2202號
原 告 黃郁婷
被 告 江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至7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迄未償還,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跟原告借70,000元,當時伊有欠朋友15,000元,是原告匯款去還的,其他的原告主張之借款伊不知從何而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法第474條所規定之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除必須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有借貸意思表示之合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度渝上字第762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業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在卷為佐(如附表,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惟為被告所否認。

觀之原告所主張之如附表所示對話,雖原告數次提及「你之前跟我借七萬」、「我之前借你七萬」、「不是七萬 那是多少」等語,然被告多以「....七萬」、「當初妳講什麼現在突然密我說七萬」、「你是把我當潘子現在要找我麻煩」、「當初真的有你就講何必等到現在在跟我灰」等語,衡酌兩造間之對話內容,被告雖未明確否認債務之存在,然就債務之金額,並未明確承認為70,000元,依一般社會通常之觀念,亦難以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得認被告有默示承認原告主張70,000原債務之意,是原告主張可由兩造間之對話紀錄證明70,000元借款乙事,尚非有據。

惟被告於言詞辯論中自承原告有代其清償對他人之15,000元債務,願意還原告15,000元(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是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5,000元,即屬有據,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未定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0月20日起(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本院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7年8月6日 原告: 你之前有跟我借七萬 最近手頭非常緊 自己搬出來住了 需要用到 有辦法先還我一點嗎 我正好在你家附近 要出來聊聊嗎 被告: ....七萬 原告: 那時候不是兩次房租 跟好像有拿一些錢給你 被告: 不是阿 你突然跟我這樣說我要怎麼說 原告: 沒有阿 我之前借你七萬 我最近手頭緊 真的需要用到錢 看你有沒有辦法先還我一點 .... 被告: 最近也沒在做事 所以身上也沒有 你現在有這樣跟我說 我能怎說 原告: 我現在就需要錢 你沒有辦法一次還給我 沒關係 至少先還我一點 被告: 不是阿過這麼久現在突然密這樣跟我說我要說什 況且我目前身上沒有最近沒做事 原告: 沒關係 你現在身上沒有這麼多沒關係 講個時間 看怎麼分期還我 被告: 那我也要等到有事情做才能呀 當初妳講什麼現在突然密我說七萬 原告: 那你至少一個月能還我多少 被告: 你是把我當潘子現在要找我麻煩 原告: 如果你認為我找你麻煩 那你的認知跟我借錢 不是七萬 那是多少 被告: 都過多久了都一兩年了 你現在這樣說你要我怎回答 原告:一兩年 就不用還錢了嗎 被告: 當初真的有你就講何必等到現在在跟我灰 原告: 你跟我借錢 難道超過一兩年 就不用還錢了嗎 因為我現在不好過 那時我們兩個在一起 我好過 才借你 現在不好過了 叫你慢慢還我 難道有這麼困難嗎 被告: 那也要等我有事情做我才有辦法 目前沒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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