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512,20220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5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涂芯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涂心榕」之記載,應更正為「涂芯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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