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賢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張麗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