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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桂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暐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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