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939,2021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39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耀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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