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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傑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禕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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