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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鍾德暉
被 告 陳陽
陳麒文
陳麒順
陳坤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理由欄「二」之說明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9日宣判,然因尚有後列事項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遺產分割協議之作成與撤銷,均須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不能就遺產為一部分割之協議,亦不容許對分割協議為一部撤銷之請求。
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洪大喬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之分割協議,就該協議中現金部分則未一併請求撤銷,即有未盡合法之處,爰請原告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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