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1221,202204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黃佩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