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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吳弘麒
被 告 廖柔淓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琪
廖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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