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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53號
原 告 廖劉丁
被 告 江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本件案情繁雜,爰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然兩造僅係就本票簽立之原因有所爭執,此為一般票據訴訟之常態爭議,尚未達繁雜之程度,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亦未達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數10倍以上即逾500萬元以上,基上說明,本件無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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