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世祥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陳章立
訴訟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