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194,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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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葛晁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614 號裁定命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已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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