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16號
原 告 陳世緯 寄新竹縣○○市○○○路00號15樓之9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陳榮華
陳榮富
陳吉松
陳吉宗
陳玉芬
陳金鐘
楊陳紅絹
陳賴甜
陳美珍
陳文賢
陳文聰
陳邱寶年
陳文昌(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游麗純
陳昱翰(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安(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卿(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銘漢(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筱筠(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徐素蘭(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紅桃(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寶珠(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椀菁(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枝(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陳阿發
陳泓銘
陳美鳳
陳美足
黃胡寶秀
黃銘維
黃曉君
黃曉慧
黃正義
黃枝財
黃牡丹
黃麗宸
簡國治
簡國榮
簡國賜
簡明池
王簡秀琴
簡秀色
蔡紅柑
許宏昌
黃林來好
黃啓微
黃啓東
黃清琪
李牡丹(李陳嬌之承受訴訟人)
李育萱(李陳嬌之承受訴訟人)
被 代位人 徐清河(兼陳李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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