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瓅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