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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47號
原 告 陳秋梅
被 告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之「152建號」記載,應更正為「1520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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