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657,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57號
原 告 翁澄志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宛臻律師
被 告 許棋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撤回本案訴訟,被告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
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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