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997,2024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97號
原 告 吳子寒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吳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嘎灣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哈嘎灣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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