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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建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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