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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9號
原 告 盧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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