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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2號
原 告 美麗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惠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士紘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7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5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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