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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葉育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姿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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