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補,8,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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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徐譽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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