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訴,6,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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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進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寶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萬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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