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保險小,41,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何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建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