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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秀緞
相 對 人 張瀛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要求相對人回覆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欲以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惟該信函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新北市○○區0000巷00號八樓」,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通知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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