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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王敦弘
相 對 人 李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為此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並請求判決調解失敗,有民國111年1 月25日陳報狀附卷為憑。
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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