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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古清玉
相 對 人 范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並聲明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00萬元等語,為此爭議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綜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無管轄權,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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