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國小,13,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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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小字第13號
原 告 卜賴美惠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或請求賠償未獲處理)之證明書,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遭拒絕或逾30日未開始協議,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定有明文,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原告亦未提出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被告請求,經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或請求賠償未獲處理)之證明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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