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小,1270,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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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被 告 劉永安即劉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依兩造間現金卡申請書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原告雖記載被告住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0年12月1日自上址遷出,而遷入「新北市中和區」乙情,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頁,個資卷)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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