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小,138,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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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38號
原 告 鍾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延、謝承峻、謝榮富、孫沐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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