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小,214,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14號
原 告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訴訟代理人 郭仁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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