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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振盛
訴訟代理人 洪吉昌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榮華
林美嬌
陳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住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爰聲請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惟倘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則無裁定移送之餘地。
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既為侵權行為地法院,依上開說明,自為本件訴訟管轄法院。
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北地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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