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小,9,202204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臻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蘇能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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