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許文斌
許吳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黃秀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2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另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另案經上訴後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775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列印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113年4月29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4月15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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