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鳳婷
訴訟代理人 黃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慶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2月16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622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