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簡,199,2024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立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秋燕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