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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邱文彬
被 告 邱詩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於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惟被告為非法人團體其事務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乙節,有邱詩坉管理委員會、管理暨組織規約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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