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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琇麟 寄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泰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40元(計算式: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240元×占用面積151㎡=36,240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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