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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各被告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此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惟未記載全體被告之姓名,亦未未記載各被告就「全部遺產」應分割之方法,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而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在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上開資料,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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