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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珏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89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於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890號聲請人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民國10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大聲辱罵聲請人,為保存證據,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109年1月20日調解成立,聲請人遲至111年1月3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間,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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