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