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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順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5,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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