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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駿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御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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