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劉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松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